商标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识别来源,更在于承载品牌商誉,而商品质量是商誉的根本。当下,正处于创新浪潮涌动、商业模式剧变的时代,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贸易格局的深化,使商标使用许可成为品牌市场化运营的重要方向,而被许可人质量违约行为频发,不断为商标商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设商标许可人法定解除权,如果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商标许可人有权直接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此来明确违约后的具体处置事宜。
商标许可质量违约的应对策略
商标许可合同是建立商标许可法律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商标价值、拓展品牌影响力的重要路径,其法律效果体现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价,即商标被许可人通过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获得商标在约定范围、期限内的合法使用权;商标许可人则通过出让商标使用权获得相应对价。但这仅是普通合同的共性,未触及商标许可的本质属性。
商标许可制度的建立以商标的品质指示功能为理论基础,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本质上是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的信赖,因此质量保证义务理应成为商标许可合同的核心义务。如果不明确被许可人违反质量保证义务是否会导致合同解除,则不利于实现商标所承载商誉的及时止损。
对此,笔者建议增加许可人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定事由,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法定事由进行细化,将民法典中“根本违约”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商标许可领域可直接适用的具体条款,将被许可人履行质量保证的义务设置为与合同存续直接挂钩的重要事由,以“解除合同”这一严重后果倒逼被许可人重视质量管控、严格履行义务。同时,笔者建议降低许可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的举证门槛,仅要求许可人举证“被许可人未履行质量保证义务”而非举证“质量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质量违约解除权的适用规则
质量违约解除权并非简单的“违约即解除”,其适用需遵循明确的规则,严守合理边界。
从解除权的适用规则来看,其行使前提是“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结合商标许可司法实践,其认定首先需要尊重客观事实,以实际行为为依据,包括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因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情形。其次,在实际生产与审查环节中,注意线下场景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管控记录和线上场景的实物一致性、质量反馈。最后,明确排除可修改以及未造成影响的轻微质量瑕疵。
在权利行使主体与方式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仅限商标注册人即许可人,独占、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依据合同获得的仅为商标使用权,并非商标专用权,故无权基于质量违约行使解除权,可依据许可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在行使方式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许可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即可解除合同,线上可通过实名认证邮箱、电子签章等方式送达,通知到达即发生解除效力,被许可人对解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异议期间不影响解除通知的效力。此外,解除权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可并行主张,合同解除后,不影响许可人主张赔偿损失,若质量违约的同时且构成商标侵权,可一并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
为避免赋予商标许可人过于宽松的合同解除权造成权利滥用,致使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影响交易安全与稳定,需要为解除权的行使划定界限,同时明确法定禁止情形。可以根据许可类型进行区分:在独占许可中,适用标准适度放宽,被许可人若违反质量保证义务且轻微损害许可人商誉,许可人可行使解除权;在排他许可中,若被许可人违反质量保证义务,且同时损害商誉并造成经济损失,许可人亦可解除合同;在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违反质量义务的影响更广泛、判断标准也更严格,与排他许可基本相同,但需履行前置催告整改程序。针对权利滥用行为,被许可人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相关部门可将滥用行为纳入知识产权失信名单,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笔者认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推进质量违约解除权的有效落地,需司法、市场、相关平台三方协同发力。司法机关可发挥裁判指引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明晰认定标准,认可平台抽检记录、区块链存证等电子证据效力;经营主体应强化合规意识,商标许可人要做好全流程质量监督并留存凭证,被许可人需严守质量义务;相关平台要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建立商标许可备案与质量监测机制,及时处置违约行为,规范平台内商标许可经营。通过多方合力,规范商标许可秩序、保护商标商誉、助力品牌强国建设,推动商标许可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更科学、更高效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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